许多财务人员都喜欢将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的业务直接放在“其他应收款”中,然而,“其他应收款”科目处理不当是会带来风险的!
情形一:
隐藏不合理交易。某些股东利用“其他应收款”隐藏不合理的交易、占用企业资金。
提示:
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3〕158号)规定:“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(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除外)借款,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,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,依照”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“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”
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,应当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另全面营改增后,借款属于“金融服务”中的贷款服务,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当视同销售服务,应当缴纳增值税。
情形二:
隐藏不合理交易。某些股东利用“其他应收款”隐藏不合理的交易、占用企业资金。
提示:
往来账户和关联交易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,企业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,不仅要补缴税款,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
情形三:
隐匿收入。“其他应收款”是资产类科目,正常情况下余额应该在借方。部分企业将收入先挂入该科目的贷方,再从借方冲销,达到隐匿收入、逃避税收的目的。
提示:
企业利用“其他应收款”科目隐匿收入,属于经过少列收入的手段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,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。
情形四:
隐藏短期投资。有的企业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,会利用多余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,部分企业利用各种借款将短期投资经过“其他应收款”核算,随后逐一收回冲销,而获取的投资收益则被企业截留。
提示:
随着“互联网+”时代的来临、信息化手段的加强,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数据将会与社保、工商、银行、公安、社保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,在多方位的监管下,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弄虚作假的风险将越来越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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